2022年6月1日,临沧市国资委、临沧市市财政局、临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沧市商务局、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沧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国家税务总局临沧市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落实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分类实施房租减免政策实施细则》(临国资发〔2022〕43号),为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有关政策,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好《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4部门印发〈关于落实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云发改财金〔2022〕226号)《云南省国资委等7部门印发〈关于落实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分类实施房租减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国资财管〔2022〕68号),分类实施房租减免政策,切实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为承租临沧市内国有经营性房屋(以下简称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实施期限
2022年对市内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
承租在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参照国家行政区划标准)内国有房屋的,在减免3个月的基础上增加至减免6个月租金。
(三)主要措施
1.临沧市国有企业及相关部门(单位)在临沧市辖区外的经营性房屋出租的,执行房屋所在地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政策;市外国有企业及相关部门(单位)在我市境内出租房屋的,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经营业绩考核时可视同利润处理。
2.各县(区)已出台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政策的,应做好政策衔接,减免范围、标准、期限不应低于本《实施细则》要求。
3.2022年度内实施主体的同一经营性房屋,同一租户累计减免时间不得超过相应的减免期限,即减免6个月或3个月;不同租户累计减免时间不得超过相应减免期限的两倍,即减免12个月或6个月。
4.间接承租实施主体经营性房屋,且转租方和承租方均属于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适用对象,实施主体应督促转租方将减免政策落实到实际承租方。
5.实施主体可采取直接减免租金、延长租期、退还租金等方式落实减免政策,减免只针对租赁合同中2022年的相应月份,合同期限不足的按实际月份执行。
6.鼓励各县(区)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
7.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
8.2022年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免租期间(以减租方式减免租金的可换算成免租期)免征相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界定“服务业”和“小微企业”
服务业是指《国家统计局关于修订〈三次产业划分规定(2012)〉的通知》(国统设管函〔2018〕74号)确定的第三产业。小微企业是指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划分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