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ysj/2023-00002
发布机构:
临沧市交通运输局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2-11-23

《临沧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要求,现将《临沧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政策解读报告如下:

一、制定背景

《暂行办法》自 2019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今年已经到期。三年来,我市网约车行业从无到有,通过对三年行业发展进行总结,需要对一些条款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才能更好的深化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利于提升对网约车行业的监管能力,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网约车出行服务。因此,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组织了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

(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

(三)《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

(四)《云南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工作规范》。

三、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暂行办法》包括总则、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经营服务行为规范、监督检查、附则等六个部分,共31条。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行业主管部门

一是因应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改革,将文本中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全部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二是明确市交通运输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市网约车的指导和统筹工作。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

(二)调整企业设置条件

前版《暂行办法》中,对企业的设置规定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在本市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现修改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主要修订理由:一是《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8〕163号)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满足运营服务、运营安全和投诉处理等需要,业务量较大且确有必要的城市,应当设立分公司”;二是《云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2021年下半年全省网约车发展情况分析及下步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云运公客便〔2022〕2号)要求:“对网络化程度高、经营规模大、组织体系全国或全省区域强的网约车平台,积极提请修订市场准入条件,可以按一州市一分公司或按办事处实施分支机构经营许可”;三是与上位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对企业申请资格的要求一致。4月22日,临沧市深化出租汽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的专题修改意见讨论会上,市司法局等成员部门,都提出修订的办法内容不能超出上位法的设定。

(三)优化车辆准入条件

主要条款修改为:“在本市注册登记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轴距不低于2600毫米;车辆技术等级达二级以上标准”。主要修订原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对从事网约车经营车辆的条件要求为:“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根据上位法授权,一是参考了昆明、大理、德宏、普洱等州(市)对车辆轴距的设定都为2600毫米;二是根据“高品质、差异化”服务的定位,轴距2600毫米的车辆为紧凑级车型,加之车辆技术等级达二级以上,车辆的安全性、舒适性能得到保障,也有利于城市良好形象的树立。

(四)夯实平台主体责任

一是要求平台公司要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二是平台要按照规定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三是要严格执行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临沧市深化出租汽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临沧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7月26日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