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20220225-085424-736
发布机构: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0-01-25

《临沧市医疗保障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一、《方案》制定背景

  1月22日,国家医疗保障局联合财政部下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国医保电〔2020〕5号),1月23日,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与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医疗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出台10条“特殊医疗保障报销政策”,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及时就医,确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省、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救治相关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确保我市救治患者充分享受医保政策待遇,为此,制定《临沧市医疗保障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方案》。

  二、《方案》主要内容

  (一)明确10条具体工作任务

  一是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家属、陪护、医务人员及其他密切接触人员等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二是将救治所需药品、检测试剂、诊疗项目等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不受现行医保药品、诊疗项目(耗材)、医疗服务设施等“三个目录”范围的限制。

  三是统筹发挥医疗保障制度作用,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和确诊病例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90%,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四是根据实际情况先行预拨一定资金,支持集中救治医疗机构及时开展救治工作。

  五是支持就地就近就便治疗,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支付医疗费用。在云南省内救治的,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支付医疗费用;在云南省外救治,属医保参保患者的,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及时给予报销,属未参保患者的,由户籍地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及时给予报销。个人垫付费用有困难的,各县(区)医保部门及时帮助解决。

  六是简化结算报销手续,第一时间审核、第一时间结算、第一时间拨付,救治医疗费用单列预算,不受医保总额控制限制。

  七是用于救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药品,对医疗机构实行先采购后备案,确保用药需要。

  八是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用品临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九是做好特殊报销政策宣传,强化救治人群服务、及时报销费用。

  十是做好动态监测评估,及时掌握和报送辖区内病例人数、医疗费用、医保基金和医疗救助资金支出情况。

  (二)明确组织领导

  为加强我市医疗保障系统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救治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8县(区)医疗保障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临沧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主要包括沟通协调、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决定事项,收集梳理工作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困难问题,研究提出工作建议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做好信息宣传报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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