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的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医保〔2019〕87号)要求,为与国家及省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一致,经征求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意见建议,我局起草了《关于调整临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合并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调整为以上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
1.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新参加工作或新转入我市参保的人员,以单位首月发放的工资收入作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参保人员,下同)的缴费基数采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2.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我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基数缴纳;低于60%的,以60%为基数缴纳。
3.我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采用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总额+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总额)/(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数)。
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原则上同其他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口径一致。
(二)合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费率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费率之和确定用人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个体参保人员不参加生育保险。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机关事业单位为11.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0%+生育保险1.1%)、企业单位为11.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0%+生育保险1.3%)。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费率: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个人缴费费率维持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费率2%的标准不变。
3.个体参保人员缴费费率:原建立统帐结合设置个人账户的,缴费费率维持12%的标准不变;原建立单建统筹不设置个人账户或新增的,缴费费率维持5%的标准不变。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基数
退休人员单位和个人不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资金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退休工资为基数,按规定比例划入。
三、政策实施时间
自2020 年1 月1 日起实施。本通知与之前制定的政策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施行后,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时,按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执行。
四、政策咨询服务
广大市民、参保人可致电临沧市医疗保障局规划财务科咨询了解相关政策,咨询电话:0883—2160062。
2020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