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云南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了便于广大职称工作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更好地理解和把握《实施办法》的相关内容和要求,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对该《实施办法》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一、《实施办法》出台背景
近年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出台后,我省也及时出台了《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加强职称评审管理,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健全监督约束机制。目前,我省职称评审管理的一些政策文件出台年限较长,政策规定分散,随着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深入,部分政策条文已不适应现行职称评审工作要求,需要加以完善。
2019年7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对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管理提出了指导性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结合我省职称制度改革实际,综合已出台的职称评审管理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研究制定了《云南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二、《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分为九章67条,主要内容是:
第一章为总则,共七条,主要内容是: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评审原则、评审标准及职责分工等。
第二章为职称评审委员会,共八条,主要内容是:评委会职责、组建原则、组建方式、专家条件、备案管理等。
第三章为申报审核,共十一条,主要内容是:申报人范围及条件,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推荐原则和程序,会前审核、公示、备案、考核认定等。
第四章为组织评审,共十四条,主要内容是:抽取专家、评审原则、评审纪律、评审规则、痕迹管理、结果公示等。
第五章为特殊评审,共十一条,主要内容是:建立职称申报评审绿色通道,对从国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新型产业人才以及身怀绝技的高技能人才和民族民间文化人才等特殊人才,做出突出贡献的,实行特殊评审等。
第六章为评审服务,共三条,主要内容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委会组建单位评审服务职能职责等。
第七章为监督管理,共六条,主要内容是:明确了事前事后备案、检查复查、诚信承诺、违纪违规处理等。
第八章为法律责任,共五条,主要内容是:申报人、用人单位、评委会、评审专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理办法。
第九章为附则,共二条,主要内容是:涉密领域职称评审及《办法》印发实施有关要求。
三、《实施办法》主要特点
(一)明确了职称评审主体责任。明确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职称系列(专业)行业主管部门、评委会组建单位、用人单位等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开展职称评审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各地、各部门及用人单位等按照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委会对组建单位负责,受核准部门和组建单位监督。各层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严格把握评审质量,宏观调控评审数量,确保职称评审质量。
(二)明确了职称评审范围程序。明确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职称评审一般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推荐、逐级复核推荐、审核受理、会前公示、专家评审、结果公示、备案确认等程序进行。
(三)明确了职称评委会组建要求。评委会按照职称系列或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评委会。明确了评委会和评审专家应具备的条件以及专家库构成、任期,明确了评委会组成人数及评委会和专家库备案规定。
(四)明确了申报审核程序责任。明确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以及通用性强、广泛分布在各社会组织的职称系列和新兴职业,可采用评聘分开方式。申报人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并对申报材料作出诚信承诺。用人单位负责对申报人的资格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健全职称申报审核推荐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民主、择优,开展职称申报审核推荐工作。
(五)明确了职称评审相关要求。明确了会前会后备案、公示、抽取评审专家等规定。坚持业内同行专家评议原则,采用审阅材料、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和业绩展示等方式进行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六)畅通了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从国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新型产业人才以及身怀绝技的高技能人才和民族民间文化人才等特殊人才,做出突出贡献的,实行特殊评审。一是申报人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二是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合理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三是在我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科研工作站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期满出站后在我省工作或创业的,可按职称管理权限,由相应高级评委会组建单位直接考核认定相应高级职称,其在站期间的业绩成果可作为考核认定的重要依据,认定情况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四是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才或经省级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可以按照规定参加职称申报评审,其在港澳台和国外工作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可以作为职称评审依据,有效工作经历可以视同为履职年限。五是学历和履职年限条件达不到正常申报资格条件,但业绩贡献突出,其他基本条件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可以破格申报相应职称。六是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查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七是对县级以下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取得大专或中专学历,达到规定工作年限及履职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申报副高级或中级职称。八是对乡镇以下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不受高级职称岗位职数限制,申报评审高级职称。九是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到民营企业兼职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离岗创业或兼职期间可以在原单位按照规定申报职称,不占所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其创业和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十是个体经济组织申报人,可以不受人事档案和户籍限制,按照属地原则申报评审相应职称,学历、履职年限和评价标准按照县乡基层人员资格条件执行。
(七)贯通了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在我省工程技术等领域,取得国家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可以按规定申报相应职称评审。在生产一线具有高超技艺技能和取得突出业绩的高技能人才,可以直接申报评审相应系列或专业职称。
(八)建立了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衔接机制。在职称与职业资格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取得国家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直接聘任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以凭个人职业资格证书和聘任证明,申报高一级职称。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专业职称考核认定条件的,可按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考核认定。
(九)优化了职称评审服务。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当建立职称评价服务、咨询平台,及时发布相关政策、评审通知、评审结果等相关信息,提供日常便捷化服务。建立职称评审信息化管理系统,统一数据标准,规范数据采集,逐步实现职称申报、受理、审核、评审、公布、发证等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探索实行职称评审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十)强化了职称评审事中事后监管。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减少对职称评审的微观管理,加强职称评审检查复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各级评委会及其组建单位开展的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明确了申报人、评委会、用人单位、评委会组建单位在职称申报、评审过程中相关违纪违规情形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