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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六宝典资料免费关于印发临沧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8-30 17:01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临政发〔202411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临沧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716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沧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2414号)精神,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结合临沧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国和全省、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保护为先、治污为重、扩绿为基、转型为要、发展为本,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大力推动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突出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推进产业、能源、交通绿色低碳转型,强化面源污染治理,加强源头防控,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2025年,临沧市政府所在地临翔区城市PM2.5浓度控制在25微克/立方米以内,不出现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县级城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完成省级下达的氮氧化物、VOCs减排量达到国家要求。

二、优化产业结构

(一)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上马。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节能审查、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

(二)推动落后产能退出。推动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不予审批限制类新建项目,按照国家要求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进行升级改造。

(三)推动传统产业升级改造。中小型传统制造企业集中的城市城镇要制定涉气产业发展规划,针对现有产业集中区域制定专项整治提升方案,依法淘汰关停一批经改造升级后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仍然达不到标准的中小型传统制造业企业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

(四)优化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结构。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加大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电子行业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力度。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

(五)推动绿色环保产业健康发展。支持培育一批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生产和使用、VOCs污染治理、超低排放、环境和大气成分监测等领域龙头企业。多措并举治理环保领域低价低质中标乱象,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推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优化能源结构

(六)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较2020提高4个百分点以上,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30%以上。持续增加天然气供应,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需求。

(七)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增长支持烟叶烘烤等农特产品加工燃煤设施实施清洁能源改造。对支撑电力稳定供应、电网安全运行、清洁能源大规模并网应予以合理保障。

(八)开展燃煤锅炉关停整合。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2025年,PM2.5未达标县城基本8县区建成区全面)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

(九)推动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有序推进以电代煤,积极稳妥推进以气代煤推动以煤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加快使用工业余热、电能、天然气等清洁能源进行替代。

四、优化交通结构

(十)优化货物运输结构。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水路运输,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或新能源车船。铁路、多式联运总周转量较上一年增长5%力争新建及迁建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尽力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

(十一)加快机动车清洁化进程。在水泥等行业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中 重型货车,发展零排放货运车队。力争到2025年,实现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基本覆盖。强化新生产机动车监督抽查,实现系族全覆盖。全面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强化对车检机构的监管执法。

(十二)加大非道路移动源治理力度。加快铁路货场、物流园区、码头、机场、工矿企业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更新改造。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船舶,提高岸电使用率。鼓励推广新能源铁路装备。到2025年,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冒黑烟现象,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十三)全面保障成品油质量。加强油品全环节监管,坚决打击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提升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加大查处力度。

五、提升面源污染治理精细化水平

(十四)持续推动扬尘污染治理管控。严格落实建筑施工工地六个百分之百要求,对城市公共裸地进行排查建档并采取防尘措施。到2025年,城镇装配式建筑和采用装配式技术体系建筑占新开工建筑面积比重达30%临沧市主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85%左右,县城达70%左右。

(十五)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新建矿山原则上同步建设铁路专用线或采用其他清洁运输方式。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矿山,根据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要求依法关闭。

(十六)加大秸秆综合利用和焚烧管控力度。全面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健全秸秆收储运服务体系,提升产业化能力。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0%以上。结合实际对秸秆禁烧范围等作出具体规定,进行精准划分。综合运用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手段,提高秸秆焚烧火点监测精准度。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开展秸秆焚烧重点时段专项巡查。

六、强化多污染物减排

(十七)加强VOCs全过程综合治理。污水处理场所高浓度有机废气要单独收集处理;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有机废气要密闭收集处理。配合省级研究建立全省统一的泄漏检测与修复信息管理平台。及时收集处理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

(十八)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高质量推进水泥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力争50%以上的水泥熟料产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推进石灰、有色等行业深度治理。强化治污设施运行维护,减少非正常工况排放。重点涉气企业逐步取消烟气和含VOCs废气旁路。

(十九)深入治理餐饮油烟和恶臭异味。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拟开设餐饮服务单位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加强对恶臭异味扰民问题的排查整治,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要安装运行在线监测系统。因地制宜解决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露天烧烤、油烟及恶臭异味扰民问题。

(二十)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推广低蛋白日粮技术,在适宜地区推广氮肥机械深施。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鼓励生猪、鸡等圈舍及粪污输送、存储、处理设施封闭管理。加强氮肥、纯碱等行业大气氨排放治理,强化工业源烟气氨逃逸防控。

七、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

(二十一)加强城市空气质量管理。空气质量未达标城市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已达标城市持续巩固提升空气质量。完善网格化动态监管机制,实现PM2.5精细化管控,抓好氮氧化物和VOCs协同减排,持续推进PM2.5和臭氧污染协同控制。到2025年,臭氧前体物氮氧化物和VOCs协同控制取得积极成效,全臭氧浓度增长趋势得到有效遏制。

(二十二)强化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建立健全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构建协作体系。冬春季聚焦PM2.5、夏秋季聚焦PM2.5O3,开展集中联合攻坚。

(二十三)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建立健)、乡(镇)三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明确各级政府部门责任分工,规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响应、解除工作流程。鼓励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绩效等级提升行动。结合排污许可制度,确保应急减排清单覆盖所有涉气企业。

八、加强能力建设和执法监督

(二十四)提升监测监控能力。完善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推动生物质焚烧气象、空气质量等监测网络建设。政府所在地城市开展非甲烷总烃监测生态环境部门定期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全覆盖。推动企业安装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加强移动源监管能力建设。

(二十五)强化监管执法。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应用,提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执法监测能力。加强重点领域监督执法,对参与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十六)加强决策科技支撑。推动VOCs等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关键技术应用,加强多污染物系统治理、低温脱硝、氨逃逸精准调控等技术和装备的应用。2025年,完成临翔区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融合排放清单编制并定期更新。

九、健全法规政策体系

(二十七)完善法规和标准体系。积极配合开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地方立法,以及云南省天然生胶恶臭治理技术及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硅废气治理技术规范等地方标准制定工作。

(二十八)落实价格税费激励约束政策。落实国家峰谷分时电价、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港口岸基供电支持性电价等政策。鼓励对新能源地区公共汽电车充电给予积极支持。按照国家要求落实铁路运价调整机制、一口价收费政策,推行量价互保协议运输模式。对符合超低排放条件的水泥等企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部署将VOCs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

(二十九)积极发挥财政金融引导作用。对减污降碳协同项目予以倾斜。按照市场化方式加大传统产业及集群升级、工业污染治理、铁路专用线建设、新能源铁路装备推广等领域信贷融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按照要求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评价,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金融机构发行绿色债券,提高绿色债券发行质量和信息披露水平。

十、加强组织实施

(三十)强化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组织制定本地实施方案。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调度评估。直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落实任务分工。

(三十一)严格监督考核。将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完成目标的),从资金分配、项目审批、荣誉表彰、责任追究等方面实施惩戒;对问题突出的),视情组织开展专项巡查。加强对重点)的监督帮扶。

(三十二)推进信息公开。加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度。将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运维、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纳入信用记录。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依法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

(三十三)实施全民行动加强宣传。广泛宣传相关政策举措,普及大气环境与健康知识,提升公民大气环境保护意识与健康素养。政府带头开展绿色采购企业带头引导绿色生产,推进治污减排。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大气环境保护。鼓励公众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强化公民环境意识,推动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附件:临沧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任务清单



附件

临沧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任务清单

措施任务

责任单位


一、优化产业结构


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上马

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节能审查、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产能置换方案未落实到位前,新建项目不得投产。

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推动落后产能退出

推动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不予审批限制类新建项目,按国家要求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进行升级改造。

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动传统产业升级改造

中小型传统制造企业集中的城市要制定涉气产业发展规划,严格项目审批,严防污染下乡。针对使用溶剂型原辅材料、橡塑制品、砖瓦等现有产业集中区域开展排查,制定专项整治提升方案,依法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鼓励各地结合产业特点,因地制宜建设集中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

发展改革(市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优化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结构

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提高低VOCs含量产品比重。实施源头替代工程,加大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电子行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力度。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在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

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孟定海关、沧源海关、南伞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动绿色环保产业健康发展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支持培育一批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生产和使用、VOCs污染治理、超低排放、环境和大气成分监测等领域龙头企业。多措并举治理环保领域低价低质中标乱象,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推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科技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局、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能源结构


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

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较2020年提高4个百分点以上,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30%以上。持续增加天然气生产供应,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需求。

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增长

在保障能源安全供应的前提下,有序推进煤炭消费减量替代,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增长。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支持烟叶烘烤等农特产品加工燃煤设施实施清洁能源改造。

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烟草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开展燃煤锅炉关停整合

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到2025年,全面淘汰建成区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

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动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

有序推进以电代煤,积极稳妥推进以气代煤。对以煤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加快使用工业余热、电能、天然气等清洁能源进行替代。

生态环境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交通结构


优化货物运输结构

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运输,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或新能源车船。铁路、多式联总周转量较上一年增长5%。新建及迁建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原则上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强化用地、验收投运、运力调配等措施。

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快机动车清洁化进程

有序推广清洁能源汽车,城市公交、出租、快递更新车辆中清洁能源汽车占比达到70%以上。鼓励运输企业打造清洁运输车队。在火电有色水泥等行业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货车,发展零排放货运车队。力争到2025年,实现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基本覆盖。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移动源监管信息应用,加强对车辆的监督管理。强化新生产机动车监督抽查,实现系族全覆盖。加强重型货车路检路查和入户检查。全面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强化对车检机构的监管执法。

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大非道路移动源治理力度

加快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港口、机场、工矿企业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更新改造。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船舶,提高岸电使用率。到2025年,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冒黑烟现象,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农业农村、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临沧机场、沧源机场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全面保障成品油质量

加强油品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全环节监管,全面清理整顿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和黑加油站点,坚决打击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提升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对发现的线索进行溯源,严厉追究相关生产、销售、运输者主体责任。


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局、孟定海关、沧源海关、南伞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面源污染治理精细化水平

十四持续推动扬尘污染治理管控

结合实际严格落实建筑施工工地周边围挡、易扬尘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施工现场主要道路硬化、出入车辆冲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要求,对裸露地面、土方堆积场地等位置采取绿化或覆盖措施,鼓励施工面积较大的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并接入当地监管平台。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到2025年,城镇装配式建筑和采用装配式技术体系建筑占新开工建筑面积比重达到30%。大力推进道路吸尘式机械化湿式清扫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到2025年,市政府所在地建成区达85%左右,县城达70%左右。对城市公共裸地进行排查建档并采取防尘措施,加强闲置土地、收储土地的扬尘管控。矿石等干散货码头物料堆场基本完成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


住房城乡建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

新建矿山原则上同步建设铁路专用线或采用其他清洁运输方式,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矿山,根据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要求依法关闭。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市水务局应急管理业和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大秸秆综合利用和焚烧管控力度

全面推进秸秆饲料化、肥料化、能源化、原料化、基料化等五化综合利用。健全秸秆收储运服务体系,提升产业化能力,提高离田效能。全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0%以上。结合实际对秸秆禁烧范围等作出具体规定,进行精准划分。综合运用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手段,提高秸秆焚烧火点监测精准度。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开展秸秆焚烧重点时段专项巡查。

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多污染物减排

十七加强VOCs全过程综合治理

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鼓励储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定期开展密封性检测。汽车罐车推广使用密封式快速接头。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有机废气要密闭收集处理。及时收集处理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企业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

高质量推进水泥、糖厂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到2025年基本完成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力争50%以上的水泥熟料产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优先推进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及周边、污染传输通道上的水泥熟料超低排放改造。

生态环境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确保工业企业全面稳定达标排放。推进石灰、有色等重点行业深度治理。全面开展燃煤、生物质锅炉和砖瓦、陶瓷、有色、石灰等行业工业炉窑简易低效污染治理设施排查,通过清洁能源替代、升级改造、整合退出等方式实施分类处置。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生物质锅炉采用专用锅炉,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生活垃圾等其他物料。推进整合小型生物质锅炉,积极引导城市建成区内生物质锅炉含电力超低排放改造。强化治污设施运行维护,减少非正常工况排放。重点涉气企业逐步取消烟气和含VOCs废气旁路,因安全生产需要无法取消的,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及备用处置设施。

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深入治理餐饮油烟和恶臭异味

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拟开设餐饮服务单位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净化设施并保证正常使用,确保油烟达标排放。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实施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管理及在线监控。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恶臭异味扰民问题的排查整治,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要安装运行在线监测系统。各地要加强部门联动,因地制宜解决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露天烧烤、油烟及恶臭异味扰民问题。

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

推广低蛋白日粮技术,在适宜地区推广氮肥机械深施。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鼓励生猪、鸡等圈舍封闭管理,支持粪污输送、存储、处理设施封闭,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加强氮肥、纯碱等行业大气氨排放治理,强化工业源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

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

二十一加强城市空气质量管理

空气质量未达标城市制定限期达标规划,明确达标路线图及重点任务,并向社会公开。已达标城市持续巩固提升空气质量。完善网格化动态监管机制,实现PM2.5精细化管控,抓好氮氧化物和VOCs协同减排,持续推进PM2.5O3污染协同控制。到2025年,臭氧前体物氮氧化物和VOCs协同控制取得积极成效,全O3浓度增长趋势得到有效遏制。

生态环境负责。

二十二强化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针对冬春季PM2.5浓度偏高,夏初PM2.5O3叠加影响,夏秋季O3污染日益凸显的特点,按照分区应对、分类施策的原则开展联合集中攻坚。鼓励交界地区有关县开展联防联控,推动联合交叉执法。县界两侧涉气重点行业新建项目应开展环评一致性会商。

生态环境负责。

二十三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

建立健全市(区)、乡(镇)三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明确各级政府部门责任分工,规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响应、解除工作流程。优化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标准。鼓励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绩效等级提升行动。结合排污许可制度,确保应急减排清单覆盖所有涉气企业。位于同一区域的城市要按照区域预警提示信息,依法依规同步采取应急响应措施。

生态环境牵头,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能力建设和执法监督

二十四提升监测监控能力

完善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基本实现县城全覆盖,加强数据联网共享。政府所在地城市开展非甲烷总烃监测优化完善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会商平台,不断提升空气质量变化趋势预测分析智能化水平。

生态环境业和局、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市生态环境局定期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全覆盖。推动企业安装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加强移动源监管能力建设。

生态环境牵头,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市交通运输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强化监管执法

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应用。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监管确保监测数据质量和稳定传输。提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执法监测能力,加快配备红外热成像仪、便携式氢火焰离子检测仪、手持式光离子化检测仪等装备。加强重点领域监督执法,对参与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生态环境牵头,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加强决策科技支撑

推动VOCs等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关键技术研发与应用,加强多污染物系统治理、低温脱硝、氨逃逸精准调控等技术和装备的研发及推广应用。研究分类型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和末端治理路径。探索致臭物质识别、恶臭污染评估和溯源技术方法的研究和应用。到2025年,政府所在地城市完成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融合排放清单编制,并定期更新。

科技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市场监管局、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健全法规政策体系

(二十七)完善法规和标准体系

积极配合开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地方立法,以及云南省天然生胶恶臭治理技术及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硅废气治理技术规范等地方标准制定工作。

生态环境负责

二十落实价格税费激励约束政策

落实国家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推进销售电价改革。

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负责。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贯彻落实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

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落实对港口岸基供电支持性电价政策,推动降低岸电使用服务费。鼓励对新能源城市公共汽电车充电给予积极支持。

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财政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有关规定,对符合超低排放条件的水泥等企业给予税收优惠。

税务局、财政生态环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将VOCs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

税务局、财政局、市生态环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积极发挥财政金融引导作用

落实中央财政政策,对减污降碳协同项目予以倾斜。

财政生态环境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按照市场化方式加大传统产业及集群升级、工业污染治理、铁路专用线建设、新能源铁路装备推广等领域信贷融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投入。

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分行、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按照要求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评价,吸引长期机构投资者投资绿色金融产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金融机构发行绿色债券,强化绿色债券存续期监督核查,提高绿色债券发行质量和信息披露水平。

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分行牵头,生态环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组织实施

三十强化组织领导

坚持和加强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空气质量负总责,组织制定本地实施方案。生态环境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调度评估。有关部门协同配合落实任务分工,出台政策时统筹考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需求。

生态环境牵头,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严格监督考核

将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超额完成目标的给予激励;对未完成目标的),从资金分配、项目审批、荣誉表彰、责任追究等方面实施惩戒;对问题突出的),视情组织开展专项督察。加强对重点的监督帮扶。

生态环境牵头,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推进信息公开

加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度。将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运维、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定期依法向社会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依法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

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三)实施全民行动加强宣传

广泛宣传相关政策举措,普及大气环境与健康知识,提升公民大气环境保护意识与健康素养。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大气环境保护。政府带头开展绿色采购,全面使用低VOCs含量产品。企业带头引导绿色生产,推进治污减排。鼓励公众积极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强化公民环境意识,推动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生态环境牵头,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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