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主要工程 | 主要 任务 | 主要内容 | 责任单位 |
一 | 实施养老服务保基本工程 | 1.提高养老服务兜底保障水平 | 健全城乡特困老年人供养服务制度,完善基础供养金动态调整机制,科学制定特困人员供养保障标准,确保特困老年人“应养尽养”。 |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
加强经济困难老年人集中照护工作,确保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失能低保老人到机构集中照护。 |
充分发挥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制度效能,解决困难老年人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医疗费用负担和基本生活困难。 |
公办养老机构要发挥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将空余床位向社会开放,收益主要用于支持机构内兜底保障对象养老服务及自身发展需要。 |
各类养老机构接收城乡特困人员入住的,同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困难群众救助补助办法,按月拨付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助和护理补助。 |
2.加强失能失智照护养老机构建设 | 聚焦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刚性需求,重点扶持发展以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为主的护理型养老机构。新建、改扩建公办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80%。 |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残联、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
新建或改扩建原有公办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等为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机构。到2026年,力争建有1所市级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机构,每个县区至少建有1所县级失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 |
3.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机构 | 深入推进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满足广大中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各县区要制定政策措施,清理、腾退一批闲置的厂房、学校、医院、宾馆、办公用房等设施,用于养老服务。凡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内部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不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对无法完整获得旧房历史资料的项目,可利用房屋建筑结构安全鉴定报告替代原始资料。 |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各县(区)人民政府 |
二 | 实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扩面增效工程 | 4.落实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要求 | 严格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规划设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老龄化程度较高地区应适当上调标准。 |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
严格落实城市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
老旧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设施未达到标准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补建、购置、置换等方式因地制宜补齐配套养老服务设施。 |
开展城镇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专项治理,全面清查2014年以来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情况,清查发现的问题于2026年底全面完成整改。 |
5.优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 | 盘活各类闲置资源,依托和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设施,通过新建、改建、与社会力量合建等方式,在街道层面,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
每年完成城市社区建设6个嵌入式养老服务设施或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具备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功能。 |
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公建民营的方式运营公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承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职能。 |
大力发展老年人急需的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急、助行、助购、助学、助乐、助聊等“十助”社区养老服务,进一步扩充和下沉老年大学资源,推动培育一批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机构。 |
6.大力发展社区老年助餐服务 | 利用社区基础设施资源,引入餐饮企业、社会力量参与助餐项目等,通过提供场所、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打造一批后厨可视、食材可溯、安全可查、送餐可及、质量可评、价格公道的标准化社区老年幸福食堂(助餐服务点),为社区老年人提供营养均衡的膳食服务。 |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
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可依托敬老院、村级综合服务设施、互助养老服务设施等,建立老年幸福食堂,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将老年人助餐服务纳入年度10件惠民实事“惠老阳光工程”。 |
二 | 实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扩面增效工程 | 7.推动居家养老适老化改造发展 | 统筹既有财政资金,支持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中的失能、高龄、残疾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 |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 |
加快培育公平竞争、充满活力的居家适老化改造市场,引导有需求的老年人开展家庭适老化改造。 |
鼓励通过政府补贴、引入社会资本、业主众筹等方式,在老年人、残疾人比例高的老旧小区、多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 |
探索发展家庭养老床位,围绕老年人能力评估、养老机构与家庭签约、养老护理员上门服务等环节,健全家庭照护床位建设运营政策。 |
三 | 实施农村养老服务建设工程 | 8.加快农村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 | 因地制宜统筹改扩建现有乡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选择区位优势明显、床位数量较多、基础条件较好的敬老院转型升级为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使其具备基本的失能老年人生活照护、医疗护理、康复服务能力和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每年提质改造8个农村区域养老服务中心。 |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
整合优化后闲置的乡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根据需要转型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 |
9.加强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 加强农村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站建设和管理,整合农村闲置的学校、村“两委”用房、医疗卫生用房、民房等资源改造建设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 |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
强化村党组织领导作用,进一步调动村民自治组织、老年协会、专业社工机构等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充分发挥养老服务建设项目效益,满足农村老年人养老不离村的需求。 |
探索“慈善+农村养老”新模式,鼓励支持慈善力量兴办公益性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及服务设施。 |
四 | 实施培育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工程 | 10.做强养老产业主体 | 实施“养老服务+行业”行动,促进养老服务与旅游、餐饮、体育、家政、教育、地产等行业融合发展,丰富养老服务内容,形成产业规模效应。实施“招大引强”行动,每年新增运营3个公建民营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建设一批集休闲、养生、疗养、旅游等功能于一体的康养综合体。 |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
实施康复辅具应用推广工程,开展辅助器具社区租赁和回收再利用服务,支持在城乡社区建立辅助器具应用推广中心。 |
四 | 实施培育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工程 | 11.加强养老科技应用 | 坚持科技养老、智慧养老,推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在养老服务领域应用,促进养老服务科学管理和服务能力提升。 |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科技局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
推动老龄事业和养老产业数字化转型。加快“云南互联网+”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平台建设,依托具备一键呼叫、跌倒报警、日常监测心率血压、实时定位等契合老年人需求功能的智能终端设备,采取智能化呼叫等多种信息化手段,通过“智能终端+人工服务”模式,推进老年人健康管理、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物品代购等服务更加便捷高效。 |
五 | 实施要素保障能力提升工程 | 12.保障土地供应 | 各县(区)要将民政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着力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对单独成宗供应的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先租后让、出让等方式供应,鼓励优先以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供应。 |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
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可凭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 |
鼓励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详细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可在5年内实行继续按照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 |
各县区可根据市场状况,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符合条件的未开发房地产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
13.强化人才支撑 | 完善以职业技能培训为基础、学历提升为辅助、职业培训为补充,政府推动和社会行业企业等各方参与的多层次人才队伍培养体系,支持在不同层次教育中拓展养老服务专业设置或开设有关课程,通过加强校企合作、建设实训基地等方式扩大养老服务人才培养规模。支持新建或整合现有资源举办多层次的养老服务职业院校。 | 牵头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
探索建立养老护理员入职补贴、岗位津贴制度,建立养老服务褒扬机制,逐步提高养老护理员工资薪酬和社会认同度。 |
鼓励支持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从事养老服务,按照规定落实职业资格认证、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 |
到2026年底,全市养老院院长培训覆盖率达100%,养老护理专业岗位人员入职培训率达100%,养老从业人员培训1000人次以上。 |
五 | 实施要素保障能力提升工程 | 14.推进医养结合 | 积极开展社区(乡镇)医养结合示范机构创建,力争3年新创建社区(乡镇)医养结合示范机构8个,实现每县(区)至少1个。 |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
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老年人医疗、护理、康复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
按照国家和省部署,稳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为辖区内80岁以上常住老年人或高危人群普遍建立健康档案。 |
六 | 实施养老服务综合监管能力提升工程 | 15.加强养老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 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依法依规对守信主体提供优惠政策和便利条件,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 |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人行临沧市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沧监管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
加强养老服务业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探索按照经营性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和信用中国(云南.临沧)网站依法公示。 |
探索开展养老服务机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建立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等级体系。 |
16.提升养老服务综合监管能力 |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制度。加大“互联网+”监管应用,推动部门联合监管、联合执法、联合惩治。 |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行临沧市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沧监管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区)人民政府 |
依法查处利用养老服务机构和场所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法打击养老服务机构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
加强养老服务领域标准化建设,严格老年人评估、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等标准,推动养老服务质量有效提升。加强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制,落实属地政府管理责任、主管部门监管责任,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