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起草了《临沧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草案)》,为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在城市养犬管理立法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对《临沧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
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9月22日前,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反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馈意见建议时请留下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彦立 薛泳江
联系电话:0883—2157327(传真)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翔区旗山路147号)
邮编:677099
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22日
附件1
临沧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城市养犬行为,维护犬只饲养人的合法权利,督促犬只饲养人履行相关义务,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促进市容环境卫生和城市公共秩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临沧市城乡清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的养犬行为及其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军用、警用、导盲等特殊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军事、警务、科研、公益、演艺、商用等特殊需要养犬的,不适用本办法。
携带外地犬只进入本市城市,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养犬人】本办法所称养犬人,是指饲养犬只的单位或者个人,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四条【工作原则】城市养犬坚持政府部门限管结合、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主体自律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统筹】县(区)人民政府统筹负责辖区内的城市养犬管理工作,市级各相关部门对城市养犬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部门职责】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犬只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查处无证养犬、违规携犬出户、在道路、广场上销售犬只等行为,对流浪犬、无主犬进行捕捉、收容处置。
县(区)公安机关负责养犬登记证和犬只标示牌的核发,捕杀狂犬,查处、打击因犬引发的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执法和应急处置工作。
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的动物防疫工作,组织实施犬只狂犬病免疫工作,出具动物免疫证明,对饲养犬只的免疫、检疫、狂犬病疫情处置、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餐馆等市场经营场所犬类禁入的宣传引导。
县(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以及犬伤人员诊治、狂犬病疫情监测、疫情预警信息发布、狂犬病防治知识宣传等工作。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管理公司加强小区养犬行为的管理工作,协助执法部门查处小区违规养犬行为。
县(区)城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七条【社区服务】社区服务中心、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城市养犬管理工作,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活动。
第八条【宣传引导】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积极倡导社会各界依法养犬、规范养犬、文明养犬、关爱犬只。
第九条【社会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管理规定
第十条【养犬登记】城市养犬实行实名登记管理,由养犬人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养犬申请,并按公安机关要求,取得《犬类准养证》和犬牌。
第十一条【犬只免疫】养犬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携带犬只到所在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诊疗机构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定期接种狂犬病疫苗,领取免疫证明和免疫标识。
第十二条【犬只转让、赠与和繁衍】养犬人将犬只转让、赠与他人的,应当到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变更登记。
养犬人所养犬只繁衍增加的幼犬,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进行养犬登记。
第十三条【犬只死亡和丢失】犬只死亡或者丢失的,养犬人应当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对犬只和犬牌进行注销登记。犬只死亡的,应当按照农业农村部门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四条【犬只诊疗】从事犬只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所有条件,并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
第十五条【养犬经营】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取得营业执照登记,经营的犬只应当定期进行免疫、检疫,并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第十六条【进口犬只】单位和个人不得到疫区引进犬只。饲养从境外进口的犬只,应当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检疫证明。
第十七条【城市养犬规范】城市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犬只不得户外放养;
(二)不得携犬进入(导盲犬、警犬等特种犬除外)机关、学校、医院、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公共车站、公交车辆、机场等公共场所;
(三)养犬人应及时清除饲养犬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
(四)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携犬出行】养犬人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汽车驾驶人和同车乘车人同意,并对犬只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对他人造成伤害。
第十九条【养犬扰民】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文明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任犬只恐吓他人。
第二十条【犬只伤人】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只束犬绳、犬链,由成年人牵领,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得驱使犬只伤害他人。
第二十一条【捕捉无证犬、流浪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城市管理部门捕捉无证犬、流浪犬。
第二十二条【疫情报告】从事犬只诊疗、经营和犬只饲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出现疑似狂犬病症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第二十三条【多方参与】鼓励社会团体、组织或者个人积极参与城市养犬管理工作,对饲养无证犬、携犬出户未采取安全措施、犬只粪便污染城市环境、犬只扰民、犬只伤人、虐待和弃养犬只等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养犬未登记】养犬人未按要求登记擅自养犬的,由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养犬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所养犬只视为无证犬,并按规定处置。
第二十五条【养犬未免疫】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法违规经营】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动物诊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携犬出户污染环境】违反本办法地十七条规定,由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管理条例》《临沧市城乡清洁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养犬扰民】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犬只伤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未对犬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犬只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拒绝、阻挠捕杀无证犬、流浪犬,造成犬只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阻碍养犬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不履行疫情报告义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犬只诊疗、经营和犬只饲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行政管理人员监督】养犬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接到投诉、举报,未依法及时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实行时间】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 月 日。
附件2
关于《临沧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草案)》的起草说明
现就《临沧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的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指导思想、必要性和依据
(一)立法的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严管严治、依法治理、形成长效”的原则,通过城市养犬立法,促进养犬人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增强市民文明养犬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安全,维护广大市民和养犬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营造和谐、文明、优美的生活环境。
(二)立法的必要性。制定城市养犬管理办法,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和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题中之义,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必然要求,是规范城市养犬行为,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促进干净、宜居的城市环境建设,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获得感和满意度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城市人口不断增加,城市养犬数量也急剧上升。截止2021年底,全市城市总人口达79.2万人,城市养犬总量约8659只,其中:小型观赏犬5911只,大型犬2097只,烈性犬651只。因国家和省、市城市养犬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加之部门职权与职责不统一和职能交叉,导致城市养犬行为未得到有效的规范管理。我市各县(区)主要由畜牧兽医、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等部门分头开展免疫、抓捕流浪犬、处置犬只扰民和伤人纠纷等工作。各县(区)城市建成区内养犬扰民、溜犬不拴绳、犬只排泄物污染环境、犬只伤人等问题日益突出,制定出台城市养犬管理相关规章十分必要。
(三)立法的依据。《办法(草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临沧市城乡清洁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参考借鉴了玉溪、曲靖等地的相关立法经验,结合临沧实际提出。
二、起草过程
根据2022年3月17日第五届香港六宝典资料免费第3次常务会议决定及《香港六宝典资料免费办公室关于印发香港六宝典资料免费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临政办发〔2022〕20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临沧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草案)立法起草工作方案》的安排,市政府成立了赵子杰常务副市长任组长的《办法(草案)》起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住建设局,并负责具体的立法起草工作。
(一)前期工作阶段。为确保立法起草工作按质按时完成,市住建局按照立法程序,规范立法步骤,强化组织保障,紧扣时间节点推进立法工作,2022年5月9日草拟了《临沧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草案)立法起草工作方案》,呈报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5月13日经市政府批准后印发。
(二)立法调研阶段。为推进立法工作,制定出符合临沧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临沧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组成立法调研组于2022年5月20日至2022年7月28日完成市内外立法调研工作。先后前往玉溪市、曲靖市调研城市养犬管理及立法工作,了解掌握了我市8县(区)城市养犬管理工作情况,并听取了县(区)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建议,共召开10场座谈会,听取56个部门对城市养犬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通过听、看、问和座谈的方式,了解了市内外城市养犬管理及立法工作的做法、经验和亮点,找准了我市城市养犬管理的重点、难点、短板和下步立法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文稿起草阶段。在组织开展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坚持发展为导向、需求为导向和问题为导向,认真对我市城市养犬管理工作中急需解决和难点问题进行研究讨论,理顺思路确定框架,做到内容详实细致。文稿起草组广泛征求县(区)、部门、专家等意见建议,充分论证后,做到应纳尽纳。
三、《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共四章,三十三条,分为总则、管理规定、法律责任及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共9条。明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县(区)人民政府及部门工作职责。
(二)第二章“管理规定”,共14条。规定城市养犬、犬只诊疗、经营应具备的条件,明确城市养犬申请、审批流程;明确犬只转让、赠与、繁衍、丢失、死亡等事项。
(四)第三章“法律责任”,共9条。主要针对《办法(草案)》规定中禁止性条款,设定了执法主体和处罚措施。
(五)第四章“附则”,共1条。施行自公布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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