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沧市鲁史古镇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结果反馈

发布日期: 2022-10-28 08:38 信息来源: 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浏览次数:

按照《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于2022年7月18日公布了《临沧市鲁史古镇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现将征求意见结果反馈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于2022年7月18日至8月18日将《临沧市鲁史古镇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在临沧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临沧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临沧新闻网、《临沧日报》等媒体上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在征求意见期间,各级各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积极参与,通过各种途径共征求到意见和建议28条。

二、主要意见

(一)建议将第一条中的“为”修改为“为了”,加上《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作为上位法依据。

(二)建议将第二条修改为“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为加强鲁史古镇的保护和管理”。

(三)建议将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已经安装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鲁史镇等多部门联合执法,制定计划、采取措施,从核心保护区范围、建设控制区、环境协调区由内向外协助业主逐步进行整治”。

(四)建议在第八条“春分日”前面加“农历”,表述为“农历春分日”。

(五)建议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凤庆县人民政府对保护名录进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评估,按照本条第一款进行调整,并向社会进行公布”。

(六)建议将第十九条第一款“挖沙”修改为“挖砂”。

(七)建议将第二十条第四项“在建(构)筑物上刻划、涂污。”修改为“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上刻划、涂污”。

(八)建议在第二十一条中增加一项“占用道路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从事经营活动”。

(九)建议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鲁史古镇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等,应报鲁史镇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组织者应当制定保护方案和安全应急预案,落实保护措施,保护古镇保护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文化遗存等。活动结束后,按照规定时间清除临时设施及废弃物,恢复原状。并接受鲁史镇人民政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十)法律责任部分建议区分单位和个人的罚款额度。

(十一)建议将第三十四条中的“可以并处”修改为“并处”。

(十二)建议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十三)建议将第三十七条中“依法依纪给予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十四)建议将第九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名镇保护规划”修改为“鲁史古镇保护规划”。

(十五)建议对《条例(草案)》中第五章法律责任部分罚款数额进一步作核对,确保与上位法规定一致。

(十六)建议在第四章中增加一条“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在鲁史古镇内依法开展以下活动:(一)开办博物馆、展览馆、民俗传习馆所;(二)经营民宿、客栈、餐饮等;(三)开办传统手工作坊、制作民间工艺品及旅游产品;(四)开展民间工艺品展及交易活动;(五)举办民间传统节庆活动、传统体育、文娱活动;(六)其他有利于古镇保护和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的相关活动。”

三、意见处理情况

意见建议收集整理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多次组织讨论研究。经分析研究,能够采纳的尽可能地进行了吸纳,部分意见虽不能在条文中作原文表述,但基本内容、基本精神已充分体现在具体条款中。

衷心感谢大家积极参与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工作,为我们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2年10月27日

征求意见公告:/info/1032/6031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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