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矿山企业业主:
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清退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清退工作的通知》(云财非税〔2019〕18号)和《临沧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清退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基金设立工作方案》要求,现将清退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保证金清退范围
全市已核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2007年以来按照《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06〕102号)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要求缴存的保证金,开展清退工作。
二、台账信息核对工作
临沧市辖区内的矿山企业业主在2019年8月31日前,携带企业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企业法人身份证、相关交款凭证、单位印章到县(区)自然资源局核对银行台账,分类进行确认,准确填写退款银行账户信息等情况,由采矿权人签字盖章认可。委托办理的需委托人带齐委托书、委托人(法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
三、相关要求
该公告发出后,各矿山企业要迅速到各县(区)自然资源局办理相关核对手续,对2019年8月31日仍未到县(区)自然资源局核对银行台账、建立基金账户的企业,将按采矿权责任主体已灭失类型处理。保证金不予退还,保证金本息将缴入县(区)级财政统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各矿山企业已缴存的保证金利息计算截止日期为2019年8月31日。
特此公告。
临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