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临沧中心城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规范个人建房行为,提升城市形象,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健康发展,临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政策规定,起草了《临沧中心城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现将《临沧中心城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0年5月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策法规和执法监督科,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电话(传真):0883-2152844;信函送达地址:临沧市临翔区沧江北路3号临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请在信封注明“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修改意见建议”字样)。
附件:《临沧中心城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临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4月3日
附件
临沧中心城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临沧中心城区个人建房管理,规范个人建房行为,提升城市形象,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健康发展,确保城市总体规划的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和《临沧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结合临沧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临沧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个人新建、重建和扩建住房等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个人建房,是指临沧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居民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重建和扩建房屋(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活动。
在临沧中心城区涉及用地审批、土地收储和违法用地查处,按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依据《临沧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以及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本办法所指临沧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具体包括主城区、昔本片区、博尚片区、勐托片区、东拓片区。
第四条 临沧中心城区个人建房按照“从严控制、分区禁限、规范管理、提升档次”的原则,实行分级、分区管理。具体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控制区。
一级控制区:临沧主城区、东拓片区以及勐托片区勐托物流园区规划范围,临沧主城区控制范围具体为东至玉临高速公路、西至旗山、北至文伟火车站区域、南至大转山。
二级控制区:博尚片区及昔本片区规划范围。
三级控制区: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需对个人建房进行规划控制的一级、二级控制区周边区域,具体范围由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临沧中心城区个人建房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区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临翔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临沧中心城区个人建房规划审批、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工作。
临翔区公安、住建、市场监管、林业和草原、水务、应急管理、供电、供排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临沧中心城区个人建房管理工作。
临沧中心城区涉及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按网格化管理要求,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建房实施巡查、监督,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及时报告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一级控制区范围内,不再办理个人建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不再办理个人零星建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实行分期分批,成片拆迁或改造。
第七条 一级控制区内个人建房集中区域,鼓励建设公寓式住宅,即区别于单家独户式住宅,由多户居民集中建设居住的单元式住宅,腾出的土地用于改善生活环境。集中建设的建设单位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审查,临翔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规划编制的指导服务工作。
鼓励一级控制区内城市居民、村民拆除旧房、危房,腾出原有土地或宅基地。在编制临沧中心城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安排部分居住区建设用地,建设回迁安置房,供拆迁居民优惠购买。鼓励采用一次性货币安置的拆迁政策。
第八条 一级控制区范围内经住建部门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认定的用于自家居住的单栋D级危房,暂时不具备安置、征迁条件的,按照原地址、原面积、符合区域建筑特色、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原则,由临翔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进行审批。
第九条 二级、三级控制区个人建房应按照乡镇(街道)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符合区域特色,合理布局、规范建设。鼓励二级、三级控制区内村民拆除旧房、危房,腾出原有宅基地,进行集中安置。
第十条 二级控制区不再办理个人建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个人建房严格控制建房规模,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建筑主体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首层建筑层高不得超过4.5米、标准层层高不得超过3.6米、建筑±0不得超过用地周边道路0.3米。
第十一条 三级控制区个人建房严格控制建房规模,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建筑主体层数不得超过四层、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00平方米;首层建筑层高不得超过4.5米、标准层层高不得超过3.6米、建筑±0不得超过用地周边道路0.3米。
第十二条 控制区内办理个人建房申请的,按以下规定报批。
(一)申请
1.建设个人向乡镇(街道)自然资源管理所提交书面申请;
2.临翔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村委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及相关部门现场踏勘核实,征询意见相关部门意见。
(二)受理
1.经现场踏勘后,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向临翔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建房申报表;
(2)不动产权证明(土地权属、房屋权属);
(3)权利人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4)危房鉴定书和原房屋照片;
(5)扩建房屋的结构安全认定书;
(6)可能对邻户房屋安全产生影响的,需提供与相邻居户的协议书;
(7)所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的意见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初审意见;
(8)涉及文物保护的,需文物管理部门签署意见;
(9)具有相关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房屋建设方案;
(10)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11)其他须提供的资料。
申请材料提供复印件的均应核对原件,并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存档备查。
2.符合要求的,临翔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的内容应包括所接收到的申请材料名称、收件时间、申请编号、申请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3.需要申请人进行资料补正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不符合要求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批
1.临翔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依据相关规划和要求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建设现场和政府公众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对不符合相关规划和要求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
3.个人建房属于沿街建筑的,建设方案经临翔区自然资源主管初审后,报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委员会审查。审查通过后由临翔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1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年,期满未开工的,经报原审批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四)建设
1.建设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建设。
2.建设个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现场放线,并出具放线记录,经临翔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合格后方可开工。
3.建设个人应在显著位置,将建设方案予以公开,直至项目实施完成。
4.完工后,建房个人应向临翔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未经核实的不能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三条 控制区的个人建房应当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等相关费用。不符合减免政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
第十四条 控制区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内容进行建设的,由临翔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相关规定依法处置。
临翔区综合执法、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加强巡查监管,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及时处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应按网格化管理要求,加强对辖区内个人建房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自然资源和综合执法部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严重影响规划实施的违法建筑,应当限期拆除,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一)违反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使用土地的;
(二)占用城市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用地的;
(三)占压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红线和地下管线的;
(四)侵占城市绿地、水源保护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的;
(五)影响城市消防、防洪、抗震、供电、供水、供气、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安全的;
(六)擅自在近期建设规划控制区内进行建设的;
(七)占用廊道、屋顶、露台等公用部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八)房屋擅自加层影响结构安全的;
(九)破坏国防设施和测量标志进行建设的;
(十)影响公共安全的;
(十一)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
第十六条 在控制区内进行违法建房的,供电、供排水、供气部门不得予以通电、通水、通气;建成需对外营业的,相关部门不得予以办理相关证照。擅自为违法建设通电、通水、通气、办理相关证照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第十七条 个人违法建设的房屋不受法律保护,临翔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对违法建筑办理房屋登记、变更等手续,临翔区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时不得对违法建筑予以补偿。
第十八条 建房个人应当配合相关部门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不得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及其工作人员在个人建房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办理行政许可、登记等事项的;
(二)违规出具审查、审核、审批意见和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不按规定及时处置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公职人员,应带头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在规定时限内未自行拆除或申请拆除的,阻碍相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按照干管权限由有权机关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