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止森林火情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现将有关注意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为全市森林高火险期。
二、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所)要认真执行森林防火责任制,全面落实野外火源管理措施,开展违规用火专项治理,加大督查力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重点防火区域要及时增加护林员,加大巡护密度,设置防火检查站(卡),开展入山检查;要充分发挥宣传媒体作用,广泛开展依法治火宣传教育;全市中小学校在春季开学之际要认真组织开展森林防火“五个一”宣传教育活动,普及防火安全知识。
三、森林高火险期,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
(二)吸烟、烤火、烧炭、烧蜂、烧山狩猎;
(三)烧纸、烧香烛、野炊;
(四)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使用火把照明;
(五)焚烧垃圾;
(六)森林计划烧除、炼山造林等林业生产性用火;
(七)其它非生产性用火。
四、森林高火险期,林区内的插花农地和林区边缘禁止一切农事生产用火。
五、凡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需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站的检查并进行实名登记。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要落实监护人,严防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野外用火、玩火引发森林火灾。
六、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在林区用火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办理野外用火许可证。经批准进行野外用火的,须严格执行下列要求:
(一)有专人监管用火现场;
(二)开设好防火隔离带和有其他必要的防火措施;
(三)彻底清灭余火。
七、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所)严格执行24小时领导带班、工作人员值班、工作日报、有火必报、火情归口上报制度,确保信息畅通和火情规范有序处置。各级扑火指挥员和各类扑火队进入一级准备,一旦发生森林火情火灾,迅速出动,科学指挥,安全扑救,确保森林火情火灾在第一时间得到有效处置。森林火情(灾)扑救应当以专业扑火队伍和应急扑火队伍为主,严禁无实战经验的干部担任火场指挥,不得动员未经训练的人员、老弱病残人员、中小学生、妇女进入火场参加扑打明火,避免扑火人员伤亡事故。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要自觉遵守林区野外用火管理规定,发现违规野外用火或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森林防火部门报告。对违反用火规定的,林业主管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举报森林火灾肇事者的有功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2119。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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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