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加强改革过渡期食盐市场监督管理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17-03-29 05:02 信息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云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于2017年1月1日实施,至2018年12月31日为改革过渡期。为进一步加强改革过渡期我市食盐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保障食盐质量安全,促进盐业体制改革有序推进、盐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152号)、《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食盐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工信盐务[2016〕579号)和省工信委、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卫生计生委、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六部门《关于加强全省食盐市场监督管理的通告》(云工信盐务[2016]69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通告如下:

一、稳步推进盐业体制改革。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及国家、省关于盐业体制改革的一系列工作部署,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的基础上稳步推进临沧市盐业体制改革。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坚持依法治盐,严格市场监管,完善政策措施,释放市场活力,营造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保障合格食盐安全稳定供应。

二、坚持食盐专营制度。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和批发专营制度。未取得省级以上盐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食盐生产。未取得省级以上盐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食盐批发。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证书,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证书。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利用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资产设备从事食盐生产;不得与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合作进行“贴牌”生产。

三、取消食盐经营区域限制。云南省盐业有限公司是云南省属食盐经营企业,在其统筹安排下,云南省盐业有限公司临沧分公司、持有云南省食盐批发许可证或食盐转(代)批发许可证的企业按依法许可的项目在临沧市从事食盐批发和零售业务。已向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备案并列入《告知到我省开展经营销售的省外食盐批发企业名单》的外省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含取得省级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在主动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盐务管理局)办理企业信息告知备案后,允许在临沧市依法依规开展食盐销售业务。告知备案信息包括:(一)在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备案相关资料(《食盐批发企业主要信息表》以及食盐批发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的扫描件);(二)企业在临沧市的分支机构、销售网点及负责人主要信息及相关附件资料扫描件;(三)国家认可的第三方盐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食盐质量检测报告。企业主要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告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四、加强食盐企业销售管理。符合本通告规定的食盐批发企业,可以通过以下四种方式在临沧市开展批发经营活动:(一)通过自建物流系统或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签订配送合同委托其将食盐配送到商超、销售网点以及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的单位等食盐终端用户;(二)通过自建分公司进行食盐销售业务,自建的分公司不得委托没有食盐批发许可资质的单位、个人开展经营活动;(三)通过自建销售网点直接开展食盐销售业务;(四)通过现有渠道开展食盐销售业务。

五、完善票据追溯制度。食盐零售、食品加工单位需要购进食盐的,必须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和食盐转(代)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及其设立的经营网点购买,并向供货方索取食盐批发资质证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及销售票证,确保食盐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餐饮服务单位、个体消费者应当选择正规诚信的食盐零售商、商超等网点购买食盐,谨防购买假冒伪劣食盐,损害身体健康。食盐批发、零售单位应主动向购货方提供食盐经销资质证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资料,并开具销售票证。积极推进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建设,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

六、稳定食盐市场价格。落实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的要求,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盐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自主确定。在临沧市范围经营食盐的企业和个人不得借盐业体制改革之机哄抬价格、串通价格、囤积居奇,扰乱市场秩序。发改(价格)部门负责食盐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食盐市场价格秩序;特殊情况下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食盐价格异常波动。

七、落实食盐储备要求。云南省建立了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政府食盐储备数量不低于全省1个月食盐消费量,食盐批发企业建立不低于本企业在正常情况下1个月平均销售量的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云南省盐业有限公司临沧分公司要按照盐业主管部门和云南省盐业有限公司的统一部署,在临沧市建立相应储备,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的安全供应。在临沧市注册并已备案的外省区市食盐批发企业支机构)应主动承担企业储备责任,保持合理库存。

八、落实食盐补碘标准。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GB26878-2011),云南省现行盐碘水平为25mg/kg,允许碘含量的波动范围为18-33mg/kg。在临沧市销售的食盐产品必须符合上述碘盐浓度规定。云南省盐业有限公司临沧分公司要发挥食盐保障供应主渠道作用,确保全市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5%以上,同时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卫生计生部门要密切监测居民碘营养状况,及时掌握碘缺乏病情况,做好科学补碘的健康教育,提高群众科学补碘意识;盐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防止无碘盐无序进入市场,确保居民能够购买到合格碘盐产品,实现科学补碘的目标。

九、严防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业盐、井矿盐卤水、工业废渣盐(副产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等盐产品充当食盐销售或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工业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保存完整的销售记录,严格防止工业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等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确保食盐安全。

十、加强食盐专业化监管。在食盐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完成之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盐务管理局)为市级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全市盐业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属地盐业工作。建立工信、盐务、发改(价格)、公安、卫生计生、工商、食药监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的联合执法机制,依法加强盐业市场监管。对未经许可从事食盐生产或批发、制贩假冒伪劣食盐、用假冒伪劣食盐加工食品、故意囤积食盐、哄抬盐价、侵犯食盐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其他盐产品充当食盐等扰乱食盐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盐务及相关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进行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盐业主管部门会同各相关部门建立涉盐企业信用记录,对食盐批发企业及其高管人员信息进行公示,并逐步纳入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将信用建设和信用记录的建立与打假行动密切结合,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依法采取行业禁入等措施。

十二、鼓励举报涉盐违法活动。食盐安全关系国计民生,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国民素质提高。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向当地盐业主管机构及相关部门检举、揭发涉盐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维护食盐市场秩序,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对提供举报线索的单位和个人经查证属实,依法予以表彰。

涉盐违法行为举报电话: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0883-2130614、2122796

市发展改革委:12358

市公安局:110

市卫生计生委:0883-2153201

市工商局:12315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12331

特此通告。

  

               临沧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临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沧市公安局                 临沧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临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临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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