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云南省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贯彻落实湖长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河长组发〔2018〕2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一)加强湖泊(水库)管理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重要内容。进一步健全深化湖长制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举措,是切实提高湖泊(水库)治理的科学性、系统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举措,是坚持科学治湖(库)理念、加强湖泊(水库)管理保护、改善湖泊(水库)生态环境、维护湖泊(水库)健康生命的重要制度保障。
(二)加强湖泊(水库)管理保护是确保美丽临沧建设实现新跨越的有力保障。我市湖泊(水库)较多,湖泊(水库)管理保护对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关系重大。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存在湖泊(水库)供水功能衰减,部分水体污染、生物栖息地破坏、围垦湖泊(水库)、非法采砂取土等问题突出,成为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瓶颈。在我市全面加强湖泊(水库)管理保护,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施策,维护良好湖泊(水库)生态系统,使湖泊(水库)永葆生机活力,让绿水青山产生巨大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是贯彻落实“生态立市、绿色崛起”发展理念、确保美丽临沧建设实现新跨越的有力保障。
二、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基本方略,加快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全面落实绿色发展,统筹山水林田库草系统治理,遵循湖泊(水库)的生态功能特性,进一步深化河长制,全面推行湖长制,着力解决突出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问题,以更有力举措,推进保障水安全、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以“河畅、湖清、岸绿、景美”为重要抓手,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绿色发展,不断满足全市人民对良好生态环境和美好生活的向往。全面推行湖长制,要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的方针,要按照水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总体原则,坚持以改善湖(库)体水质、恢复良性水生态系统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按照“一湖(库)一策”,把握共性、突出个性、分类治理,明确保护治理责任,加大力度,建立健全湖泊(水库)长效管护机制,为改善湖泊(水库)生态环境、维护湖泊(水库)健康生命、实现湖泊(水库)功能永续利用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三、实施范围
全市小(二)型以上水库(含水电站水库)、坝塘纳入湖长制实施范围。
将5座大型水库(含水电站水库)、《云南省水功能区划》确定的5座水库、灌区涉及跨县级行政区的康家坝水库、临沧主城区主要供水水源鸭子塘水库及其入库河流纳入市级湖长制实施范围;将小(一)型以上水库(含水电站水库)、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库(含备用水源水库)、主要城镇供水水源水库及其入库河流纳入县(区)级湖长制实施范围;将小(二)型水库及其入库河流、坝塘纳入乡(镇、街道)级湖长制实施范围;上述纳入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湖长制实施范围的水库及其入库河流、坝塘均纳入村(社区)级湖长制实施范围。
上述纳入我市各级湖长制实施范围的水库及其入库河流(入库河流指流入水库的一级支流)、坝塘,以下统称湖泊。
四、主要目标
2018年底前,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障有力的四级湖长制。到2020年,湖泊水质持续改善,纳入水功能区划的湖泊水质逐年提高。到2030年,全市纳入水功能区划的湖泊水质全面达到《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云南省水功能区划》及《临沧市水功能区划》目标要求。全面建成湖泊健康保障体系,实现水域不萎缩、功能不衰减、生态不退化,保持水域水体洁净,实现环境优美、水清岸绿。
五、主要任务
(一)严格湖泊水域空间管控
1.划定湖泊水域功能空间。全面统筹山水林田湖草,以环境承载力为约束,强化流域空间管控,划定实施湖泊流域生态保护红线。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环境保护局、水务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林业局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市财政局等配合)
2.严格管控湖区各类活动。严禁以任何形式围垦湖泊、违法占用湖泊水域。对侵占入湖河道、围垦湖泊、非法网箱养殖等行为进行清理整治。对证照不齐的旅游接待设施进行整顿,严格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对符合环保要求的实施排污许可全覆盖。(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旅游发展委、农业局、环境保护局、水务局、林业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配合)
3.规范涉湖项目管理。严格控制跨湖、穿湖、临湖建筑物和设施建设,确需建设的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要优化工程建设方案,采取科学合理的恢复和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湖泊的不利影响。涉及湖泊及开发利用的相关规划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活动,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并科学论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严格执行新改扩建入河湖排污口审批等制度,健全涉湖建设项目审批公示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发展改革委、水务局、环境保护局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等配合)
强化湖泊岸线管理保护
科学合理划定湖泊岸线功能区。根据不同湖区岸线的主要功能特点,统筹考虑防洪、城市建设、湖泊生态保护及沿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科学合理地划分岸线功能区,确定岸线资源利用与保护的总体布局。(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水务局、环境保护局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配合)
加强湖泊岸线分区管理。实行湖泊岸线分区管理,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合理划分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明确分区管理保护要求,强化岸线用途管制和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强度,最大程度保持湖泊岸线自然形态。(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水务局、环境保护局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配合)
3.规范沿湖土地开发利用和产业布局。严格控制沿湖开发利用强度,最大程度保持湖泊岸线自然形态。沿湖土地开发利用和产业布局,应与岸线分区要求相衔接,并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预留空间。加强湖泊湿地修复与保护,开展湖泊沿岸绿化,改善湖泊生态环境,维护湖泊空间均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林业局、环境保护局、水务局分别牵头,市财政局等配合)
加强湖泊水资源保护
1.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和双控制度,强化湖泊水资源保护。全面落实《云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行动计划(2017~2020年)》及《临沧市全面推行河长制行动计划(2017~2020年)》关于水资源保护的要求。加强湖泊流域水资源保护力度,统筹流域水资源分质利用。以预防为主,制定不同风险源的应急处理处置方案,形成应对突发事故应急处理处置能力,保障居民生活的用水安全。加强湖泊水资源以及城市再生水、农田退水、城市雨洪水等再生水资源的分质统筹利用,保障再生水及雨水资源安全利用。(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配合)
2.坚持节水优先,建立健全湖泊集约节约用水机制。强化行业用水监管。到2020年,基本完成节水型城市建设。大力发展农田节水灌溉,加快推进农田水利改革进程,提高用水效率。湖滨缓冲区湿地生态建设和低污染水净化工程相结合,实施环湖地区农业节水提升改造工程。(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水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工业和信息化委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林业局、旅游发展委、统计局、工商局、质监局等配合)
加强湖泊水污染防治
1.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按照限制排污总量控制入湖污染物总量、设置并监管入湖排污口及入湖河道上的排污口。入湖污染物总量超过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湖泊,应排查入湖污染源,制定实施限期整治方案,明确年度入湖污染物削减量,逐步改善湖泊水质;水质达标的湖泊,应采取措施确保水质不退化。将治理任务落实到湖泊汇水范围内各排污单位,依法取缔非法设置的入湖排污口,严厉打击废污水直接入湖和垃圾倾倒等违法行为。确保2020年完成国家、省级考核水质目标。(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环境保护局、水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农业局、卫生计生委等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
2.加快城镇生活污染防治。旧城改造和新、扩建区域规划设计和建设中,应统筹实施垃圾收集、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公厕、生态绿化措施等。因地制宜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利用,建设完善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确保达到卫生填埋标准。到2020年底,所有县城和重点乡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7个县城和临翔区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和95%。7个县城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力争达到60%以上,临翔区达到90%。(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工业和信息化委、水务局、农业局等配合)
3.着力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合理循环利用农业自然资源,积极稳妥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大力实施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绿色防控、统防统治等技术,提高化肥农药利用效率,持续快速提升农业生产水平。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8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20%以上,肥料、农药利用率均达到30%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农业局牵头,市水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等配合)
加大湖泊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
1.加快入湖河道综合整治。加快推进湖泊主要入湖河流的水环境综合整治,减少入湖河道入湖污染负荷。对不达标主要入湖河流制定水体达标方案;开展河道生态修复,重点实施崩岸河道及水土流失治理;加强流域风险源的管控,严防化学品污染,提升入湖河流水质;到2020年,纳入国家和省级考核的主要入湖河流达到水质目标。(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水务局、林业局、农业局、环境保护局按照职能职责分别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配合)
2.推进农村水环境综合整治。以农村生活污水、垃圾为重点,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采取“一村一策”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实施行政村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工程。逐步消灭农村黑臭水体。(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市水务局、农业局、卫生计生委等配合)
3.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和规范化建设,确保饮用水安全。落实《临沧市进一步提升城乡人居环境五年行动计划清洁水源实施方案》,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分级管理保护,编制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全面取缔违规建筑和排污口,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到2020年,实现饮用水水源管理保护“四到位”:水源地保护机构和人员到位,警示标牌、分界牌和隔离措施到位,备用水源和应急管理预案到位,水质监测和信息共享公开到位,基本构建全市饮用水源安全保障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卫生计生委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等配合)
(六)开展湖泊生态治理与修复
1.推进湖泊生态修复和保护。强化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稳步实施“四退三还”工程(退塘、退田、退人、退房,还湿地、还林、还湖),逐步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加大湖泊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保护力度,因地制宜推进湖泊生态岸线、水生态修复、湿地公园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探索开展重点湖泊流域生态保护红线内搬迁试点工作。加强区域水资源配置和调度管理,维持河流合理流量和湖泊的合理水位,维护湖泊健康生态。根据年度生态治理与修复项目计划,将退耕还林、特色经济林和林下经济、河流河段治理、水土保护、耕地轮作休耕试点等项目倾斜安排在重要湖泊流域范围。加大生态公益林保护、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市县财力安排投入力度,将财政资金向水源保护、森林管护、水土流失治理等方面倾斜。(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林业局、水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配合)
2.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建立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加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力度,大力发展“人放天养”增殖渔业,恢复渔业种群资源。加大“绝户网”等非法捕捞的打击力度,严格涉渔工程水生生物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生态补偿制度,努力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农业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水务局、林业局等配合)
3.加强高原湿地保护与恢复。以国家重要湿地、湿地类型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为依托,开展全市一般湿地认定工作,加强退化湿地恢复,提升湿地生态功能。配合推动省级湿地公园建设、国家重要湿地认定和第四批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林业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水务局、农业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配合)
4.积极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积极推进以流域为单元的跨县(区)水生态补偿机制,引导和鼓励通过自愿协商建立横向补偿关系,采取多种形式实施横向生态补偿。积极开展生态保护补偿试点示范,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实施的各类生态补偿试点,扎实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将跨县(区)流域保护范围纳入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生态补偿资金使用、项目建设等补偿措施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水务局、林业局等配合)
(七)强化湖泊执法监管
进一步健全地方性湖泊管理保护法规、规章,完善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和日常监督巡查制度,实行湖泊动态监管,加大湖泊管理保护监督力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涉湖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清理整治围垦湖泊、侵占水域以及非法排污、养殖、采砂、设障、捕捞等活动。集中整治湖泊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水务局、环境保护局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市农业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配合)
六、建立湖长体系
(一)完善湖长制组织领导体系
临沧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临沧市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在完善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建立湖长制组织领导体系。市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湖长制组织领导工作,由市委书记担任组长,由市长担任第一副组长,由市委副书记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分管水利、环境保护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市委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农办、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务局、卫生计生委、审计局、外办、旅游发展委、国资委、工商局、气象局、水文水资源局、法制办、云南电网公司临沧供电局等组成,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处级干部为成员、1名科级干部为联络员(即原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联络员)。各成员单位参照《临沧市全面推行河长制行动计划(2017~2020年)》行使各自职能。县(区)在原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参照修改完善。
市、县(区)两级河长制办公室统一负责湖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二)健全湖长体系
将5座大型水库(含水电站水库)、《云南省水功能区划》确定的5座水库、灌区涉及跨县级行政区的康家坝水库、临沧主城区主要供水水源鸭子塘水库及其入库河流纳入市级湖长制实施范围,由市级党政领导担任湖长(即原担任的河长更名为湖长),湖泊所在县(区)、乡(镇)、村(社区)要按照行政区域分级分区设立县(区)、乡(镇)、村(社区)级湖长,入湖河流按原河长制分级分段设立河长。临沧市市级湖长名单详见附件。
纳入县(区)、乡(镇)、村(社区)湖长制实施范围的湖泊,分别由县(区)、乡(镇)党政领导及村(社区)有关负责同志担任湖长,入湖河流按原河长制分级分段设立河长。
大型水电站水库(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及重要的中型水电站水库设置副湖长,副湖长由水电站水库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市、县(区)级湖长应明确一个联系部门。
(三)明确湖长职责
各级总河长对辖区内湖泊管理保护负总责。
湖泊最高层级的湖长是湖泊管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对湖泊的管理保护负总责,要统筹协调湖泊与入湖河流的管理保护工作,确定湖泊管理保护目标任务,组织制定和实施“一湖一策”方案,明确湖长职责,协调解决湖泊管理保护中的重大问题,依法组织整治围垦湖泊、侵占水域、超标排污、违法养殖、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
其他各级湖长和入湖河流河长接受上一级或同级湖长的管理,对本辖区内的湖泊和入湖河流管理保护负直接责任,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湖泊和入湖河流管理保护工作。实行县(区)级领导包乡镇(街道)、乡镇(街道)领导包村(社区)、村(社区)干部包片的工作机制,通过定岗、定人、定责,及时发现、分析和预测湖泊、河流等水体出现的问题。建立水质目标倒逼机制,确保入湖河流水质达标并持续改善,推动湖泊保护治理精准化、常态化。
副湖长对本湖泊辖区内的管理保护负直接责任,组织实施湖泊管理范围内的管理保护工作。
湖长联系部门负责研究监督相应湖泊重大决策、重要规划、重要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协助联系的湖长巡湖,监督相应流域开展湖长制的相关工作,在湖长的授权下,可以召开湖长会议,督促整改、协调解决上级督导督查、湖长巡湖、群众举报、社会舆论等发现的相关问题。会同河长制办公室协助湖长对相应流域下一级湖长进行考核问责;完成联系湖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强化组织推进。要深刻认识加强湖泊管理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进展安排,确保湖长制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要将湖长制工作与河长制工作有机结合,将实施湖长制纳入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体系,统筹做好部署、推进、督察、考核。各县(区)党委、政府必须于2018年5月底前制定具体的湖长制实施方案;涉及湖长制实施范围的乡(镇)级党委、政府,必须于2018年6月20日前制定具体的湖长制实施方案。(各级党委、政府,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落实)
2.强化湖长履责。坚持党政领导,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进一步细化实化湖长职责,逐个湖泊明确各级湖长,健全网格管理责任体系,级级传导压力、层层压实责任。各级湖长要统筹协调湖泊与入湖泊河流的管理保护工作,确定湖泊管理保护目标任务,组织制定并实施“一湖一策”方案,协调解决湖泊管理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守土担责,用湖长制推进“湖长清”。(各级党委、政府,各级湖长负责落实)
3.强化部门联动。落实湖泊管理单位,建立健全考核机制,推动各级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总体部署,切实分担责任,加强协调联动,积极推进中央、省、市明确的各项河(湖)长制工作,强化水域与周边水陆共治,实行联防联控,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的系统治理保护。(各级党委、政府,各级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落实)
(二)积极筹措资金
1.保障湖泊管理保护项目经费。厘清湖泊管理保护工作经费和项目建设经费,将湖长制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整合各部门河湖治理保护项目资金,加大对湖泊水域空间管控、岸线管理保护、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综合整治、生态治理与修复和执法监管等工作的支持力度,切实保障湖泊巡查、堤防维修、保洁管养等工作经费和建设项目资金。(各级人民政府牵头,各级财政、发展改革、水务、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配合)
2.拓宽湖泊管理保护资金筹措渠道。对有稳定旅游收益和经营管理项目的湖泊,积极探索从旅游收益和经营管理项目收益中提取资金用于湖泊管理保护。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拓宽投融资渠道,形成公共财政投入、社会融资、贴息贷款等多元化投资格局。(各级人民政府牵头,各级财政、旅游发展、发展改革、水务、环境保护等部门配合)
(三)夯实工作基础
1.建立分级管理名录。各级有关部门要在全国水利普查及2017年全面建立河长制的基础之上,抓紧摸清基本情况,建立湖泊分级管理名录,明确各级湖长的责任范围。(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水务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卫生计生委等配合)
2.推进“一湖一档”工作。2018年基本完成市、县(区)级湖长“一湖一档”动态管控台账。(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水务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卫生计生委等配合)
3.推进湖泊管理范围划界确权工作。2020年前,完成市、县(区)两级湖泊的划界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完成确权登记。(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水务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卫生计生委等配合)
(四)强化分类指导
坚持问题导向,因湖施策,按照分级负责、分步推进的原则,科学制定“一湖一策”方案,提出问题清单、目标清单、措施清单和责任清单。“一湖一策”方案以整个湖泊为单元编制,由最高层级的湖长相应的河长制办公室组织编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2019年,完成市、县(区)两级“一湖一策”方案制定。(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水务局、环境保护局牵头,市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等配合)
(五)完善监测监控体系
1.实施分级监测。统筹河湖关系,科学布设监测站点,完善监测体系,跨行政区域的湖泊和入湖河流,上一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监测。力争到2020年底,建成市、县(区)两级监测体系,各级各部门监测事权明晰,监测能力得到明显提升,监测网络运行流畅。积极推进监测信息和监测数据共享平台建设,完善分析评估体系,强化流域与区域、区域与区域间的信息共享。(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各级国土资源、水务、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农业、林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监测监控。积极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技术,加强对湖泊变化情况的动态监测。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最高层级为县级以上的湖长要协调组织相应的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开展监测监控工作。国土部门重点加强河湖水域岸线巡测,环保部门优化完善地表水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水务部门优化完善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入河排污口监督性监测、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重要江河湖泊水量监测,住建部门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水质监测,交通部门开展船舶港口污染监测,农业部门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监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监测,林业部门开展湿地监测;卫生计生部门加强饮用水水质监测。(各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务、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农业、林业、卫生计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严格考核问责
1.落实两级督察。在全市全面建立市、县(区)两级督察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两级督察制度,各级党委、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市级督察制度,全面加强湖长制工作督察督导,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按照时间节点和目标任务要求积极推进湖长制有关工作。各级督察机构,要制定年度督察计划,每年对重点湖泊或群众反映问题多的湖泊,强化督察,全面性督察一年不少于2次。对推进不力的,由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提出督察建议,开展专项督察,实行执纪问责。(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牵头,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公安、水务、环境保护等部门配合)
2.推进责任考核。根据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年终进行湖长制绩效评价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实行奖励问责,实行财政补助资金与考核结果挂钩,并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考核工作参照《临沧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试行)》执行。(各级河长制办公室牵头,各级组织、财政、水务、环境保护、审计等部门配合)
3.推进激励问责。各县(区)进一步落实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激励问责机制,对成绩突出的党委、政府及湖长给予表扬,对失职失责的要严肃问责。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各级党委、政府牵头,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公安、水务、环境保护等部门配合)
(七)强化社会监督
1.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深入释疑解惑,广泛宣传引导,在全社会加强生态文明和湖泊保护管理教育,不断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保护湖泊的良好氛围。(各级宣传部门牵头,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水务、环境保护等部门配合)
2.公示湖长职责。在湖泊重要位置竖牌立碑,设置警示标志,设立湖长公示牌(将原水库、坝塘的河长公示牌更名为湖长公示牌),公布标明湖长姓名、职务、职责,湖泊概况、管护目标、管护范围和联系方式,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各级河长制办公室牵头,各级水务、环境保护等部门配合)
3.推进公众参与。大力推进湖泊管理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健全听证等公众参与制度,对涉及群众用水利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采取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依法公开相关信息,及时发布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提高决策透明度。(各级水务、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各级河长制办公室配合)
4.落实社会监督。建立信息发布平台,通过各类媒体向社会公告湖长名单,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湖泊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各级河长制办公室牵头,各级水务、环境保护等部门配合)。
附件:1.调整后的市级副总督察和市级河长名单.docx
2.临沧市市级湖长名单.docx
临沧市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