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19-08-23 11:30 信息来源: 临沧日报 浏览次数:

各县、自治县、区民政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林业和草原局: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43号)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市殡葬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作如下通告。

  一、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9年8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严禁新建“活人墓”,已建成的“活人墓”于2020年底前全部拆除。

  二、2019年10月30日前,对“三沿六区”(铁路沿线、公路沿线、河道沿岸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民区、开发区、坝区)的坟墓采取植树遮蔽一批、生态改造一批、搬迁拆除一批等方式进行综合整治;对大墓豪华墓必须缩小硬化面积,拆除墓主体装饰及周边装饰物,覆土植树绿化,做到见树不见墓。

  三、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带头执行殡葬改革政策法规,对违反殡葬改革政策法规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临沧市监察局 临沧市委组织部 临沧市人事局 临沧市民政局关于转发< 云南省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临市监发〔2006〕1号)等规定,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各级各部门、各企业单位必须与单位干部职工签订殡葬改革承诺书。各县(区)要将殡葬改革政策、事项、执行时间、奖惩措施等内容制作成告知书,发放到每户村(居)民家中,使殡葬改革工作家喻户晓。

  五、除国家公职、企业人员外,城镇居民到殡仪馆火化后进入经营性公墓安葬的,免收遗体火化费和运尸费;农村居民死亡后到殡仪馆火化并进入骨灰公墓安葬的,免收遗体火化费和运尸费,并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属少数民族群众死亡人员在固定区域自行火化安葬骨灰不留坟头或深埋遗体安葬不留坟头的节地绿色生态安葬方式,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所需费用(火化费、运尸费、奖励资金)由县(区)政府全额承担,列入财政预算支出。

  六、严禁在城区街道、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停放遗体、灵柩、搭设灵棚(堂)和游丧闹丧、燃放鞭炮、吹奏鼓乐、抛撒纸花纸钱以及从事其他封建迷信活动、演艺活动等妨碍公共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违者由公安机关和综合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依法查处。

  七、加强对殡葬用品生产厂家、市场经营主体和服务单位的监管,严肃查处辖区内制售大型墓碑(墓碑高度超过0.8米)、棺木等丧葬用品的无证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的个私企业。

  八、充分发挥群众和媒体监督作用,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上,曝光典型案例,为殡葬改革营造良好氛围。欢迎广大干部群众积极举报违反殡葬改革政策行为,对举报者将严守保密纪律,为其保密,举报和揭发线索属实,由县(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临沧市殡葬改革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0883—2121115

  临翔区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0883—2166718

  凤庆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0883—4217731

  云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0883—3219801

  永德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0883—5221370

  镇康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0883—6633718

  双江自治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0883—7624767

  耿马自治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0883—6128670

  沧源自治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0883-7121201



  临沧市民政局

  临沧市公安局

  临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

  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沧市市场监管局

  临沧市林业和草原局

  2019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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